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 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更新时间 2025-03-17 17:13: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明确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基金会日常事务决策与管理的重要机制,在基金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基金会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并监督执行。

 

会议组织

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指定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驻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专职副秘书长等;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记录。

第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紧急及特殊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相关部门提出,经秘书长汇总整理后,报理事长审定。  

第五条 会议召开前3天,由党政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以书面形式送达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并确保相关人员收到通知信息。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反馈是否能够参加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会议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按照章程和基金会制度规定,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不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理事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如下事项:

(一)研究制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方案、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根据理事会决议和基金会具体情况,研究审议理事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实施意见;

(三)听取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汇报近期秘书处工作;

(四)审议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完善;

(五)讨论决定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与结项或项目的立项、实施、调整与终止,讨论决定基金会非重大募捐、投资活动、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对外合作协议的签订;

(七)审查各类会议、重大活动方案;

(八)审批基金会日常经费支出、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等财务事项;

(九)审议内部机构的调整、人员的调整与配备;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协调基金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拟提请理事会审定的事项;

(十三)研究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权限范围:

(一)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基金会日常事务和一般性业务具有决策权;

(二)对于超出授权范围或涉及基金会重大战略、重大利益调整等事项,应及时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议事程序

第八条 会议讨论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议题提出人或相关负责人介绍议题背景、情况说明及初步方案;

(二)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讨论;

(三)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项或争议较大的议题,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协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或听取理事会成员意见后再行决策。

第十条 会议决议或决定一般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充分尊重会议表决结果,个人意见可记录在案,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议。

 

第五章 会议记录与纪要

第十三条 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缺席人员、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决议事项等。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发送至全体理事会成员、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并作为基金会工作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有关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属于保密范畴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会议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或决定由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并明确执行责任人和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成员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汇报,如发现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需要调整,应及时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研究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为准。

 

 

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

2025年2月14日